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更字第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竹簡字第980 號)後,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度審理(97年度易字第659 號),並為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之判決,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575號判決撤銷後,發回本院,檢察官復於本案民國97年12月9 日之準備程序中當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