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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294號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北簡字第294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0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機具「金歡禧景品販賣機」肆台(含IC板肆片)及機具內之代幣伍佰玖拾玖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倒數第2行「現場照片11張」之記載應更正為「現場照片13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294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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