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29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北簡字第2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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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機具「金歡禧景品販賣機」肆台(含IC板肆片)及機具內之代幣伍佰玖拾玖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倒數第2行「現場照片11張」之記載應更正為「現場照片13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