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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東簡字第13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張林祐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東簡字第139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方面「甲○○最後一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時間更正為96年間」、「甲○○竊盜機車車號更正為MJ5-019號」,其餘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扣案鑰匙1支,係被告甲○○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竹東簡易庭法 官 張林祐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東簡字第139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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