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1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黃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1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427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又於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1年12月30日以91年度竹簡5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接續前案之執行,並於92年6月13日縮刑假釋出監,迄至94年6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甲○○與乙○○為夫妻,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因不滿乙○○與友人吃飯時不接電話,竟於民國96年7月20日凌晨1時許返回新竹市○○路55巷33號家中時,怒罵熟睡中之乙○○及其長子,並突然以拳頭猛毆乙○○頭部及手臂,復持金屬長條掃帚毆打乙○○四肢,致其四肢多處挫傷、頭部外傷、左耳膜穿孔(乙○○於97年1月8日撤回傷害告訴,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嗣甲○○於96年8月13日因涉嫌偽造貨幣罪嫌需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訊,而乙○○聲請保護令之案件亦於同日開庭,甲○○為阻止乙○○到庭對其為不利之證述,竟於96年8月9日在家中撥打乙○○之行動電話並留言「我在法院都會開槍打妳,妳相不相信,我連法院都不讓妳去.. 我看到妳就一定把你打殘廢... 」等危害乙○○生命、身體安全之語恐嚇乙○○,致乙○○心生恐懼。

(三)案經乙○○訴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2紙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四)96年8月9日行動電話留言錄音光碟及譯文。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被告由事實一(一)所載之前案紀錄,並於92年6月13日縮刑假釋出監,迄至94年6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夫妻關係,被告前於96年7月20日毆打告訴人,告訴人尋求保護令保護自己及家人,詎被告竟恐嚇告訴人生命、身體,被告目無法紀,顯難輕縱,惟念及告訴人具狀為被告求處輕刑,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黃美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1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