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36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蔡川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36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17號4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5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觸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被告前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7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 月)、92年度易字第4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竊盜罪)、罰金3000元(侵占罪),92年度竹北簡字第129 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上開犯罪徒刑部分復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634 號定其應執行刑1 年7 月確定;嗣又於93年因贓物罪,經本院以93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經與上開有期徒刑1 年7 月合併執行後,於94年5 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接續執行上開拘役40日及罰金易服勞役10日後,於94年6 月30日釋放出監,於95年3 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犯罪前科,均不知改過,現正值青壯,仍不思以己力賺取財物,竟於上開時地竊取他人貨車,顯無法紀觀念,且觀諸卷附該失竊貨車之照片,可知該貨車車況仍新,價值非輕,被告上開犯行應不值寬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竊貨車幸已尋獲歸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川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36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