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八○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六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魏瑞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