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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1 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蔡川富蔡川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131 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17號4樓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97年3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賴光浪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乙○○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06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於87年7 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於87年7 月24日經新竹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440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9年間因2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12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07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3 月後,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乃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500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於90年4 月16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檢察官誤載為94年4 月16日,應予更正),另起訴部分則經本院以89年度竹北簡字第1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檢察官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而聲請本院以90年度聲字第478 號裁定免其刑之執行確定;又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72 號、92年度易字第457 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8 月及罰金3000元,上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又於92年、93年間因偽造文書、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竹北簡字第12 9號、93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於94年5 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5年1 月26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改過,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於96年10月23日凌晨2 時30分許,在其停放於新竹縣竹北市○路段上之自用小客車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於96年10月23日13時35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因涉嫌另案竊盜罪嫌,為警於96年10月23日凌晨6 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段與田美三街口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毛重0.3 公克),經其同意採尿後送驗後,乃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因而循線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以上筆錄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 審法院。

  法 官 蔡川富

  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沈藝珠

法 官 蔡川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1 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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