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謝孟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因被告係持槍犯案,所為危害社會安全甚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5月9日執行羈押、嗣自97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因被告涉犯之寄藏槍彈、殺人未遂等犯行,業經本院於97年9月18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另為保全刑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自97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