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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劉兆菊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4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林樹盛 (現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64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7年7月9日以87年度易字第9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8 月25日以87年度偵字第57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8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8年2月5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21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於88年4 月20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726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於88年12月4 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2496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89年4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同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於88年4 月23日以88年度竹北簡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於89年5月25日以89年度聲字第539號裁定免其刑之執行;又於9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1年10月31日以91年度竹北簡字第2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2年6月17日期滿執行完畢;再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8月31日以93年度訴字第30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於同年間,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9月24日以93年度易字第5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2案件再經本院於93年12月13日以93年度聲字第8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95年10月1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甫於95年12月31日縮刑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視同執行完畢。

(二)詎甲○○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追訴後5 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甲基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9 月12日11時許採尿時起回溯26、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通知於96年9 月12日11時到場,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陳麗芬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蕭汝芳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蕭汝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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