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9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毒偵字第1268號)後,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貳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如附表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貳拾貳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88年4月21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8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確定。復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8月19日以94年度毒聲字第3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本院於94年10月4 日以94年度毒聲字第41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5年5 月26日因停止其處分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5年10月17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5 月27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6 月26日凌晨某不詳時間,在其位於新竹市○○路222 巷36號之租屋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置入香菸點燃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6 月26日上午某不詳時間,同在上開租屋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未扣案)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在新竹市○○○街36巷8號前,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查獲,並在其所駕駛車號EX-3382號自用小客車內之手提袋中,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 包(毛重合計
7.18公克,實際鑑驗結果,詳如附表一所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2包(毛重合計8.7 公克,實際鑑驗結果,詳如附表二所示)及甲○○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電子磅秤1 臺等物,經警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甲○○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甲○○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甲○○對於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其稱:伊於97年6 月26日凌晨某不詳時間,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於香煙內,點燃後吸取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於同日上午某不詳時間,同在其租屋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背面、26頁)。
(二)臺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竹一-1)暨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表各1 份(見偵查卷第44、45頁)在卷足參:對於被告甲○○於97年6 月27日在警局所親採封緘之尿液(尿液編號:A-176 號),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其濃度分別為10560ng/ml、63760ng/ml、1126 ng/ml,各逾閾值濃度(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各為500ng/ml,嗎啡為300ng/ml)21倍、127 倍、3倍有餘,是被告甲○○於97年6月26日凌晨及早上某不詳時間,應分別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之犯行。
(三)為警於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在新竹市○○○街36巷8號前查獲,扣得海洛因9包(實際鑑驗結果,詳如附表一所示)、甲基安非他命22包(實際鑑驗結果,詳如附表二所示),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47至52頁),另有被告甲○○所有用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電子磅秤1臺(保管字號:97年度保管字第1318號,見偵查卷第60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查獲相關照片8張等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16至24頁)。
(四)被告甲○○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88年4月21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8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5 月17日以88年度偵字第27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8月19日以94年度毒聲字第3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本院於94年10月4日以94年度毒聲字第41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5年5 月26日因停止其處分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5年10月17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資參佐。被告甲○○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五)綜上,本件被告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明確,均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被告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公訴人認被告甲○○係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惟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固同屬安非他命類之中樞神經興奮劑,且俗名通常互為混用,惟2 者究屬不同之第二級毒品,並以甲基安非他命目前國內濫用最為嚴重。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最先是去N-甲基(N-deme thylation)形成安非他命,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在正常尿液PH值情況下,24小時內,有43%服用劑量以甲基安非他命原態排出;另施用安非他命後24小時內,有30%以安非他命原態排出,20%經去氮基作用及氧化作用形成苯甲酸,2 %經反應形成Norephedrine(參照行政院衛生署出版「物質濫用」、「常見濫用藥物檢驗方法彙編」所載)。施用安非他命後,其尿液不致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其尿液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和其代謝物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3年11月2日管檢字第0930010499號函影本1份在卷可參。是尿液經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係被告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以甲基安非他命原態排出者;而檢驗出安非他命陽性部分,乃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均可檢驗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則由本件被告甲○○尿液經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以認定被告甲○○係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非安非他命。是公訴人就此部分記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
四、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以:
(一)核被告甲○○於97年6月26日凌晨某不詳時間,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另被告甲○○於97年6月26日早上某不詳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
(三)被告甲○○上開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其犯意各別,均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甲○○有偽造文書、恐嚇取財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雖均不構成累犯,已臻其素行不佳,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 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再考之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五)至為警於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查獲被告甲○○時所扣得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海洛因9 包(實際鑑識結果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2包(實際鑑識結果詳如附表二),分別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電子磅秤1 臺,係被告甲○○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於本院簡式審判程序自承明確(見本院卷第26頁正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華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 │ 扣案物明細 │ ├───┼───────────────────────────┤ │ 1 │97年6 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 │(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白保管字第241 │ │ │號,見偵查卷第58頁)送驗後,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 │ │重3.8415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7 月24日草療│ │ │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50頁)│ │ │。 │ ├───┼───────────────────────────┤ │ 2 │97年6 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 │(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白保管字第241 │ │ │號,見偵查卷第58頁)送驗後,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 │ │重0.1049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7 月24日草療│ │ │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50頁)│ │ │。 │ ├───┼───────────────────────────┤ │ 3 │97年6 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 │(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白保管字第241 │ │ │號,見偵查卷第58頁)送驗後,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 │ │重0.1214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7 月24日草療│ │ │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50頁) │ │ │。 │ ├───┼───────────────────────────┤ │ 4 │97年6 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 │(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白保管字第241 │ │ │號,見偵查卷第58頁)送驗後,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 │ │重0.1461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7 月24日草療│ │ │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51頁) │ │ │。 │ ├───┼───────────────────────────┤ │ 5 │97年6 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 │(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白保管字第241 │ │ │號,見偵查卷第58頁)送驗後,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 │ │重0.1255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7 月24日草療│ │ │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51頁) │ │ │。 │ ├───┼───────────────────────────┤ │ 6 │97年6 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 │(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白保管字第241 │ │ │號,見偵查卷第58頁)送驗後,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 │ │重0.1160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7 月24日草療│ │ │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51頁) │ │ │。 │ ├───┼───────────────────────────┤ │ 7 │97年6 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 │(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白保管字第241 │ │ │號,見偵查卷第58頁)送驗後,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 │ │重0.1032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7 月24日草療│ │ │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51頁) │ │ │。 │ ├───┼───────────────────────────┤ │ 8 │97年6 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 │(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白保管字第241 │ │ │號,見偵查卷第58頁)送驗後,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 │ │重0.1027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7 月24日草療│ │ │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51頁) │ │ │。 │ ├───┼───────────────────────────┤ │ 9 │97年6 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 │(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白保管字第241 │ │ │號,見偵查卷第58頁)送驗後,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 │ │重0.0871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7 月24日草療│ │ │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51頁) │ │ │。 │ └───┴───────────────────────────┘ 附表二: ┌───┬───────────────────────────┐ │編號 │ 扣案物明細 │ ├───┼───────────────────────────┤ │ 1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3222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7頁)。 │ ├───┼───────────────────────────┤ │ 2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7728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7頁)。 │ ├───┼───────────────────────────┤ │ 3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089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7頁)。 │ ├───┼───────────────────────────┤ │ 4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199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7頁)。 │ ├───┼───────────────────────────┤ │ 5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122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8頁)。 │ ├───┼───────────────────────────┤ │ 6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183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8頁)。 │ ├───┼───────────────────────────┤ │ 7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183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8頁)。 │ ├───┼───────────────────────────┤ │ 8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189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8頁)。 │ ├───┼───────────────────────────┤ │ 9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059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8頁)。 │ ├───┼───────────────────────────┤ │ 10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015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8頁)。 │ ├───┼───────────────────────────┤ │ 11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118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8頁)。 │ ├───┼───────────────────────────┤ │ 12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0964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9頁)。 │ ├───┼───────────────────────────┤ │ 13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064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9頁)。 │ ├───┼───────────────────────────┤ │ 14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168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9頁)。 │ ├───┼───────────────────────────┤ │ 15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173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9頁)。 │ ├───┼───────────────────────────┤ │ 16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178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9頁)。 │ ├───┼───────────────────────────┤ │ 17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098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9頁)。 │ ├───┼───────────────────────────┤ │ 18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110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49頁)。 │ ├───┼───────────────────────────┤ │ 19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041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50頁)。 │ ├───┼───────────────────────────┤ │ 20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115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50頁)。 │ ├───┼───────────────────────────┤ │ 21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187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50頁)。 │ ├───┼───────────────────────────┤ │ 22 │97年6月27日凌晨1時45分許,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檢體編號:B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安保管字│ │ │第241 號,見偵查卷第56頁)送驗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成分,驗餘淨重0.1115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 │ │97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37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 │ │偵查卷第50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