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388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竹簡字第138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4至16行「詎甲○○知悉上開徵集令後,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現役徵集,未於前揭時、地報到,並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前往報到入營。」應補充更正為「詎甲○○知悉上開徵集令後,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現役徵集,未依規定於民國98年3 月18日前往屏東龍泉報到,反至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向承辦人員要求辦理延期入營,經承辦人員當面告知其須於5 日內自行前往報到,甲○○表示其會自行前往報到,迨同月23日上午,甲○○先以電話向承辦人員告知因其有事情須延後數日入營,俟承辦人員向新訓中心負責人員聯絡後,甲○○應允於當日晚間12時前可前往報到,惟於同日下午,甲○○再以電話向承辦人員要求辦理延期入營,惟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亦未主動聯絡承辦人員,嗣經承辦人員於同日27日上午10時30分許聯絡甲○○後,甲○○始表示願入營報到,因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 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

(二)累犯:被告甲○○前於96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23日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又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30日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1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2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3 罪嗣經本院於97年2 月18日以97年度聲字第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確定,甫於97年9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甲○○甫因違反妨害兵役案件入監執行,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於知悉其已接獲常備兵徵集令後,仍無故不依規定接受徵集,因而逾入營期限5 日,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顯見不知悔改,惟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緝字第613號
    被      告  甲○○  男  2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縣竹東鎮○○路34號之1
                        居新竹市東區○○○○○街4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96年度竹東簡字第13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刑為有期徒刑
    1月15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1
    6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
    定,上揭2案件經合併執行,甫於民國97年9月20日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其係籍設新竹縣竹東鎮○○路34號
    之1之役齡男子,業經新竹縣列徵98年第C715梯次陸戰隊常
    備兵徵集役男,應於98年3月18日上午8時20分許,前往新竹
    縣竹東鎮公所3樓會議室集合出發,至屏東龍泉後備陸戰旅
    報到入伍服役,前揭第C715梯次陸戰隊常備兵徵集令經其胞
    弟趙國軒於98年3月11日代為簽收,嗣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多
    次以電話通知其入伍服役相關事宜未果,然經甲○○之某朋
    友告知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將轉告其入伍服役相關事宜。詎甲
    ○○知悉上開徵集令後,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現役徵集,未
    於前揭時、地報到,並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前往報到
    入營。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坦承明知應受徵集,無故│
│    │白                    │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前往 │
│    │                      │報到入營之事實。      │
├──┼───────────┼───────────┤
│ 2  │新竹縣98年第C715梯次陸│證明被告之胞弟趙國軒於│
│    │戰隊常備兵徵集令、兵籍│98年3月11日簽收上開徵 │
│    │表、役男體格檢查表各1 │集令及被告係列徵之常備│
│    │份                    │兵,應於98年3月18日入 │
│    │                      │伍服役之事實。        │
├──┼───────────┼───────────┤
│ 3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製作之│證明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曾│
│    │電話聯絡紀錄1紙       │多次以電話通知被告上揭│
│    │                      │徵集令內容未果及被告之│
│    │                      │某朋友告知將轉告被告入│
│    │                      │伍服役相關事宜之事實。│
├──┼───────────┼───────────┤
│ 4  │98年第C715梯次徵送陸戰│證明被告未依期入營報到│
│    │隊部隊役男交接名冊、新│之事實。              │
│    │竹縣竹東鎮妨害兵役案件│                      │
│    │調查報告書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罪嫌。其
    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主任檢察官  程 秀 蘭
                              檢  察  官  趙 佳 儀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 芳 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388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