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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6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26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48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丙○○前曾於①民國93年11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7 月28日,以94年度訴字第28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10月11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又於94年4 月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95年1 月17日,以94年度交訴字第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7 月、4 月、3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嗣於95年2 月6 日確定;③又於94年12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4年12月29日,以94年度竹東簡字第2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於95年1 月16日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復因減刑條例分別減為有期徒刑5 月、2 月、5 月、4 月、3 月又15日、2 月、1 月又15日,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又上開③案件亦因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4年12月7 日入監執行,並於96年11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丙○○不知悔改,或單獨或夥同邱瑞昌(另行通緝),分別為下列行為:⑴丙○○、邱瑞昌2 人共同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於97年11月初某日晚上10時許,在新竹縣芎林鄉飛鳳山第一停車場旁,持足以攻擊人身,危害人生命、身體安全,在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的鋸子(未扣案),趁戊○○不注意之際,鋸伐榕柏樹2 株,得手後以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價格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鄧」之男子(下稱老鄧)。⑵丙○○、邱瑞昌2 人又共同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於97年11月中旬某日晚上11時許,在新竹縣橫山鄉○○村○○路○ 段亞洲水泥廠員工宿舍花圃,持上開鋸子,趁甲○○不注意之際,鋸伐榕柏樹2 株,得手後以4,000 元之價格售予「老鄧」。

⑶丙○○又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於97年11月底某日凌晨2 時許,在新竹縣橫山鄉力行村合興火車站旁花圃,持上開鋸子,趁丁○○不注意之際,鋸伐榕柏樹2 株,得手後以4,000 元之價格售予「老鄧」。嗣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之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之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之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之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之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之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蕭汝芳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蕭汝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66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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