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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00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魏瑞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竹簡字第100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1行至第7行應補充為「甲○○前於民國9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上開毒品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5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1年2月經接續執行,於94年12月23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5年7月12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經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於本案構成累犯)」、犯罪事實欄二、第1行另補充「甲○○前於 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1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75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犯罪事實欄三、第1行、第3行「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應補充為「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證據欄(一)、第2行至第3行「台灣尖端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應補充更正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於94年12月23日假釋出監,再於95年7 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顯然自制力薄弱,無拒用毒品之決心,惟念及其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之危害均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1315號
   被 告 甲○○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縣芎林鄉○○村○○路347巷16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於民國92年6月16日以92年度訴字第146號案,判處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於92年8月18日以91年度易字562號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6月確定,該竊盜案與前開毒品案件接續執行至94年12月
    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刑期至95年7月12日屆滿,以已執
    行論。
二、其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毒聲字
    第11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由本署檢察官於88年2月25日以87年度偵字第756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
    89年3月2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6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同法院於89年6月20日以89年
    度毒聲字第156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1年,嗣因強制戒治已滿3
    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由同法院於
    89年12月11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2858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
    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0年1月19日釋放出所,嗣於90年6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並經同院於89年8月15日以
    89年度易字第8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該案件嗣因
    被告已戒除毒癮,認無執行徒刑之必要,經同法院於90年8
    月2日以90年度聲字第848號裁定免其刑之執行。復因施用毒
    品案件,由本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65號提起公訴並聲
    請強制戒治,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2年3月24日以92年度
    毒聲字第24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1年,於92年4月22日入戒治
    所執行強制戒治,期間經同法院於92年6月6日以92年度易字
    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於93年1月9日因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釋放。其另於96年1月間,因施用第1級毒
    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6
    年6月12日以96年度訴字第250號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三、詎其仍不思悔改,亦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7月20日9時10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
    內某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
    嗣於98年7月20日在本署觀護人室報到,並採其尿液,檢驗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四、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一)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施用毒
      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及台灣尖端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7月29日出具之實驗室檢體編號AC858
      06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被告排放之尿液檢體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證明被
      告體內有安非他命殘存之事實。
(二)本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8號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
      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份:
      證明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送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足認被告在
      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曾再施用毒品甚明。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第10
    條之罪者,適用同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項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規定,同條例
    第20條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所謂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之罪者之情形,乃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無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始有
    適用,倘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
    曾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即無上開規定之適
    用,而應逕行起訴(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刑事判
    決參照)。經查,被告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
    」,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有本署96年度毒偵
    字第138號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認被
    告在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曾再施用毒品甚
    明,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項施用第2級毒
    品安非他命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邱  宇  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賴  玉  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003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