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8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魏瑞紅魏瑞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28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62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92號、第1078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海洛因叁包 (分別驗餘淨重零點零捌玖貳公克、零點壹壹叁柒公克、零點貳壹肆貳公克), 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驗餘淨重零點捌零柒貳公克), 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海洛因叁包 (分別驗餘淨重零點零捌玖貳公克、零點壹壹叁柒公克、零點貳壹肆貳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驗餘淨重零點捌零柒貳公克), 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於①民國92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竹簡字第1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②復於93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5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③復於同年間,因4犯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38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上開②、③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8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並與前揭①所示之有期徒刑3 月接續執行,於95年6 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5年10月12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

(二)乙○○前於88年間,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1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12月8 日執行完畢出所,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32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2年間,因2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2 月13日執行完畢出所,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182 號、第22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8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93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於93年1 月9 日停止戒治出所,刑責部分,則經本案以92年度竹簡字第6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三)詎其仍不知戒斷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98年1 月7 日中午某時,在新竹市○○街251 號2 樓,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同年月7日20時許 (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8 日20時許), 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小包(分別驗餘淨重0.0892公克、0.1137公克、0.2142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小包(驗餘淨重0.8072公克),復採其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另分別於98年1 月20日凌晨3 時許,在警局採集尿液時起往前回溯各26小時、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8年1 月20日凌晨0 時40分,警方據報在新竹市○○路100 號1 樓格瑞絲大樓有人販賣毒品及持有毒品,而前往查緝,同時發現乙○○在場,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均呈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 沈藝珠

」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8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