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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75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75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妙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書意旨略以:被告李妙香與告訴人翁麗莉均任職於新竹市○○街43號新中興醫院,被告李妙香因不滿該醫院不接受其提議另聘人員,反將告訴人翁麗莉調至其工作之掛號室任職,對告訴人翁麗莉心生不滿,竟分別於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4 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言語侮辱告訴人翁麗莉;復另行起意,意圖散布於眾,於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編號1 、2 、3 之言論指摘告訴人翁麗莉,足以毀損告訴人翁麗莉之名譽等語。因認被告李妙香涉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刑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翁麗莉告訴被告李妙香妨害名譽罪嫌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李妙香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雙方於99年11月19日達成和解,被告李妙香願於99年11月23日給付新臺幣20萬元予告訴人翁麗莉,並已如期匯入告訴人翁麗莉指定之帳戶內;另經告訴人翁麗莉於99年11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本院99年11月19日刑事報到單、告訴人翁麗莉提出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暨存簿匯款明細影本各1 份附卷可查(見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753 號刑事卷宗第41至43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    │ 地點     │侮辱內容                    │
├──┼────┼─────┼──────────────┤
│1   │97年11月│新中興醫院│你算那根蔥?你用張協彪來糟蹋 │
│    │21日晚間│後門口(告│我,你要在新中興醫院把我打垮│
│    │9時許   │訴人及其子│,你用張協彪來鬥我,試試看. │
│    │        │王光宇則在│. 你算什麼?我們做的事情還會 │
│    │        │門口外機車│  比你少?你憑什麼拿3萬5?不要│
│    │        │棚內)    │  臉!                       │
├──┼────┼─────┼──────────────┤
│2   │98年11月│新中興醫院│目的達成了,就要看你臉色,妳│
│    │24日下午│掛號室    │在這裡阮爸就要退開,妳娘勒! │
│    │2時42分 │          │你娘雞巴卡好!憑什麼你來這裡 │
│    │許      │          │我就要走,張協彪早上把妳顧著│
│    │        │          │怕妳碰到、怕妳缺角!你是用什 │
│    │        │          │麼跟他談感情?(均為台語)   │
├──┼────┼─────┼──────────────┤
│3   │98年1月 │同上      │一頭亂帳,每次帳都亂七八糟的│
│    │14日下午│          │!. ..每次我們接妳的班都一頭 │
│    │2時許   │          │霧水,亂七八糟!...每次做錯的│
│    │        │          │帳自己臉掛不住才來講一大堆理│
│    │        │          │由,妳真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
│    │        │          │....不要靠勢你有靠山就這樣(│
│    │        │          │台語)。...沒見笑(台語)!不│
│    │        │          │要臉!                       │
├──┼────┼─────┼──────────────┤
│4   │98年3月 │新中興醫院│你老母會么壽死!他會拖磨死!我│
│    │18日晚間│掛號間及內│對你詛咒就是這!叫她兒子來跟 │
│    │6時許   │診間中間  │我算帳!你是算什麼!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75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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