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7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75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妙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書意旨略以:被告李妙香與告訴人翁麗莉均任職於新竹市○○街43號新中興醫院,被告李妙香因不滿該醫院不接受其提議另聘人員,反將告訴人翁麗莉調至其工作之掛號室任職,對告訴人翁麗莉心生不滿,竟分別於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4 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言語侮辱告訴人翁麗莉;復另行起意,意圖散布於眾,於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編號1 、2 、3 之言論指摘告訴人翁麗莉,足以毀損告訴人翁麗莉之名譽等語。因認被告李妙香涉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刑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翁麗莉告訴被告李妙香妨害名譽罪嫌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李妙香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雙方於99年11月19日達成和解,被告李妙香願於99年11月23日給付新臺幣20萬元予告訴人翁麗莉,並已如期匯入告訴人翁麗莉指定之帳戶內;另經告訴人翁麗莉於99年11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本院99年11月19日刑事報到單、告訴人翁麗莉提出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暨存簿匯款明細影本各1 份附卷可查(見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753 號刑事卷宗第41至43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 │ 地點 │侮辱內容 │ ├──┼────┼─────┼──────────────┤ │1 │97年11月│新中興醫院│你算那根蔥?你用張協彪來糟蹋 │ │ │21日晚間│後門口(告│我,你要在新中興醫院把我打垮│ │ │9時許 │訴人及其子│,你用張協彪來鬥我,試試看. │ │ │ │王光宇則在│. 你算什麼?我們做的事情還會 │ │ │ │門口外機車│ 比你少?你憑什麼拿3萬5?不要│ │ │ │棚內) │ 臉! │ ├──┼────┼─────┼──────────────┤ │2 │98年11月│新中興醫院│目的達成了,就要看你臉色,妳│ │ │24日下午│掛號室 │在這裡阮爸就要退開,妳娘勒! │ │ │2時42分 │ │你娘雞巴卡好!憑什麼你來這裡 │ │ │許 │ │我就要走,張協彪早上把妳顧著│ │ │ │ │怕妳碰到、怕妳缺角!你是用什 │ │ │ │ │麼跟他談感情?(均為台語) │ ├──┼────┼─────┼──────────────┤ │3 │98年1月 │同上 │一頭亂帳,每次帳都亂七八糟的│ │ │14日下午│ │!. ..每次我們接妳的班都一頭 │ │ │2時許 │ │霧水,亂七八糟!...每次做錯的│ │ │ │ │帳自己臉掛不住才來講一大堆理│ │ │ │ │由,妳真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 │ │ │ │....不要靠勢你有靠山就這樣(│ │ │ │ │台語)。...沒見笑(台語)!不│ │ │ │ │要臉! │ ├──┼────┼─────┼──────────────┤ │4 │98年3月 │新中興醫院│你老母會么壽死!他會拖磨死!我│ │ │18日晚間│掛號間及內│對你詛咒就是這!叫她兒子來跟 │ │ │6時許 │診間中間 │我算帳!你是算什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