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7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在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51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謝在家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謝在家前於民國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1年3 月27日以90年易字第1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76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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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