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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47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47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明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姓名「鐘明智」之記載,應更正為「鍾明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之前開說明,應准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47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