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甘羿芳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5 日刑事判決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甘羿芳願給付黃令騰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並由甘羿芳當庭交付黃令騰新臺幣貳萬元收受無訛,其餘新臺幣捌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自民國100 年1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至全數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記載,應更正為「甘羿芳願給付黃令騰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並由甘羿芳當庭交付黃令騰新臺幣貳萬元收受無訛,其餘新臺幣拾捌萬元給付方法如下:自民國100 年1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至全數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誤將「甘羿芳願給付黃令騰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並由甘羿芳當庭交付黃令騰新臺幣貳萬元收受無訛,其餘新臺幣拾捌萬元給付方法如下:自民國100 年1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至全數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記載為「甘羿芳願給付黃令騰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並由甘羿芳當庭交付黃令騰新臺幣貳萬元收受無訛,其餘新臺幣捌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自民國100 年1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至全數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及法條規定,本院乃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