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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美文張詠晶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甘羿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5 日刑事判決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甘羿芳願給付黃令騰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並由甘羿芳當庭交付黃令騰新臺幣貳萬元收受無訛,其餘新臺幣捌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自民國100 年1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至全數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記載,應更正為「甘羿芳願給付黃令騰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並由甘羿芳當庭交付黃令騰新臺幣貳萬元收受無訛,其餘新臺幣拾捌萬元給付方法如下:自民國100 年1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至全數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誤將「甘羿芳願給付黃令騰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並由甘羿芳當庭交付黃令騰新臺幣貳萬元收受無訛,其餘新臺幣拾捌萬元給付方法如下:自民國100 年1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至全數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記載為「甘羿芳願給付黃令騰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並由甘羿芳當庭交付黃令騰新臺幣貳萬元收受無訛,其餘新臺幣捌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自民國100 年1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至全數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及法條規定,本院乃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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