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7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27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610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7年10月8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7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87年度偵字第6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0年10月18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16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12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甲○○林復於90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93年9月29日以93 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⑴、1年10月⑵,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又於91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6月16日以92年度訴字第29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 月⑶、5月⑷,並定應執行刑有
裁定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