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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36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簡字第36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467 號),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貳包,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7年10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7年10月13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78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87年10月13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10月30日出所執行完畢,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於87年10月29日,以87年度偵字第70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甲○○不知警惕,又於94年2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2 月18日,以94年度毒聲字第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94年7 月7 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8 月3 日出所執行完畢,嗣經檢察官於94年8 月8 日,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甲○○竟不知警惕,又於98年5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7 月24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2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於98年7 月24日確定,現正執行中。

(四)甲○○仍不知警惕,又於98年6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7 月15日,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於98年8 月7 日確定,現正執行中。

(五)甲○○不知悔改,又於98年10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25日,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5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於99年1 月29日確定,現正執行中。

(六)甲○○竟不知悔改,又於98年12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3 月24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1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於99年3 月24日確定,現正執行中。

(七)甲○○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犯罪意思,於99年2 月26日晚上10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湖鏡村箕南窩15之2 號,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2 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湖鏡村箕南窩15之2 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的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2 包、吸食器1 組等物,經甲○○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2 包、吸食器1 組可資佐證。

(三)照片6 幀附卷可證。

(四)被告為警查獲時,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影本、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3 月10日所出具之原樣編號A022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影本各1 紙附卷可憑。

(五)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 份在卷可查。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累犯:被告前曾於88年3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88年6 月28日,以88年度訴字第4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8年9 月8 日,以88年度上訴字第296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復經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於88年11月4 日,以88年度台上字第62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88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並於92年9 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原保護管束期滿日為95年8 月7 日,然嗣後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 年10月又22日,於94年8 月3 日入監執行,並於97年3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為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素行不良,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本次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坦白承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2、從刑(沒收銷燬及沒收):扣案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2 包,因甲基安非他命與夾鏈袋已無法析離,甲基安非他命既屬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馮俊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360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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