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4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簡字第4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1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應更正「乙○○前曾於民國96年間因犯詐欺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8年3 月31日以98年度審簡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於98年5 月4 日確定;又於98年間因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8年8 月13日以98年度審簡字第53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8年8 月31日確定。嗣上揭2 案件接續執行,於99年5 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仍不知悔改,竟」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並於99年5 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行竊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速偵字第1306號
被 告 乙○○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14巷2弄2 號3
樓
居新竹市○○街8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
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又因詐欺案件,經同院
以98年度審簡字第5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2
罪經接續執行,甫於民國99年5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
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99年8月22日
上午11時40分許,在新竹市○○路41號對面之假日花市停車
格旁,見甲○○所駕駛車號1093-HM 號自小貨車停放於路旁
且車門未鎖,遂以徒手開啟車門拿取之方式,竊取車內甲○
○所有之長壽香菸1 包(價值新臺幣55元),得手後旋為甲
○○察覺並報警處理,經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言。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照片4張附卷。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又其曾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
,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趙 佳 儀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 芳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