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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請沒收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蔡川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重利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法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犯重利罪案件(聲請書誤載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應予更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業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民國93年度台非字第268 號、87年度臺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均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犯重利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620號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此雖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委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拘提函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執助字第649 號拘票、拘提報告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堪予認定。

㈡然被告因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99年3月9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入桃園看守所執行,於99年5月10日出所,復另因詐欺、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以98年度壢簡字第1503號、98年度審訴字第3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7 月確定,於99年5 月10日入桃園監獄執行,迄今尚未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既已入監服刑,其顯非在「逃匿中」,揆諸前揭法條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自不得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川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0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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