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3號
- 聲請人
- Microchip.
- 法定代理人
- Dave Yesk.
- 代理人
- 馬靜如律師
- 代理人
- 黃麗蓉律師
- 代理人
- 馮達發律師
- 相對人
- 喬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鉦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韶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叁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智字第8號及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判決確定,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所主張之假扣押裁定費,經核非屬本件訴訟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爰不列入計算書,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一審補繳裁│ 15,835元│由聲請人預繳 │ │判費 │ │ │ ├──────┼───────┼───────────┤ │第二審裁判費│ 2,25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二審補繳裁│ 23,752元│由聲請人預繳 │ │判費 │ │ │ ├──────┼───────┼───────────┤ │合 計│ 43,337元│由相對人負擔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3,33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