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陳美玉
- 相對人
- 林昭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19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10萬元 │ 由聲請人預繳 │├─────────┼───────────────┼──────────────────┤│ 第二審裁判費 │ 15萬元 │ 由聲請人預繳 │├─────────┼───────────────┼──────────────────┤│ 第三審律師酬金 │ 3萬元 │ 由聲請人預繳 │├─────────┼───────────────┼──────────────────┤│ 合 計 │ 28萬元 │ 由聲請人預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