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陳美玉
相對人
林昭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19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10萬元 │ 由聲請人預繳 │├─────────┼───────────────┼──────────────────┤│ 第二審裁判費 │ 15萬元 │ 由聲請人預繳 │├─────────┼───────────────┼──────────────────┤│ 第三審律師酬金 │ 3萬元 │ 由聲請人預繳 │├─────────┼───────────────┼──────────────────┤│ 合 計 │ 28萬元 │ 由聲請人預繳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