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保險簡調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保險簡調字第1號
- 原告
- 吳健昆
- 被告
-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 年竹簡救字第2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然原告迄未補繳本件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