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南薰吳靜怡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35號

上訴人
吳健昆
被上訴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01年度竹小字第372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及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68 條及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之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就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68 條之規定,以原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之規定,以原審判決有同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倘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符時,即難認為已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314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上訴人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原判決,除此之外,對第一審判決之認定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8 條、第469 條所列各款之事實,則隻字未提。是本件上訴人既未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揆諸首揭說明,其提起本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3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