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保險簡調字第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保險簡調字第1號

原告
吳健昆
被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 年竹簡救字第2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然原告迄未補繳本件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保險簡調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