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呂瑞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呂瑞淦(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春花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之上訴應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