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2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建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呂瑞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呂瑞淦(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春花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之上訴應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