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54號
- 聲請人
- 冷錫光即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四年九月三十日完結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朱良正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30日就任,經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56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第54 號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137號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39號裁定、102 年度司司字第167號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47號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151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3月30日完結清算在案,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5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1年度司司字第54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39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67號、103 年度司司字第47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51 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3年度司司字第106 號變更清算人事件卷宗,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4年9月30日完結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