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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3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催字第33號

聲請人
李基益律師即被繼承人王寶葒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寶葒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寶葒(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103 年8 月6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湖口鄉○○村00鄰○○路○段00巷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寶葒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債權人、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前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王寶葒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寶葒之遺產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718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寶葒之遺產管理人,已遵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聲請依法裁定准對被繼承人王寶葒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聲明之公示催告,俾利管理被繼承人王寶葒之遺產等語。

按遺產管理人確定後,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3 年度司繼字第718 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 至3 項所示。

次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3項及第4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依民法第1178條及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所為之公示催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39 條所明定。準此,本院既准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4 項所示。

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3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