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0號
- 原告
- 曾湘賢
- 訴訟代理人
- 詹順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俞亦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昱中律師
- 被告
- 曾碧賢(即曾劉龍妹之繼承人)
- 被告
- 曾崧賢(即曾劉龍妹之繼承人)
- 被告
- 曾正賢(即曾劉龍妹之繼承人)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湯顯勛
- 被告
- 曾瑞琴(即曾劉龍妹之繼承人)
曾長妹(即曾劉龍妹之繼承人)
張曾幸枝(即曾劉龍妹之繼承人)
曾翠麟(即曾劉龍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曾碧賢、曾崧賢、曾正賢、曾瑞琴、曾長妹、張曾幸枝、曾翠麟為被告曾劉龍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2項、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曾劉龍妹於本案宣判後,上訴期間屆滿前之民國104 年8月8日死亡,而兩造為被告曾劉龍妹之子女,均為被告曾劉龍妹之繼承人,此有被告曾瑞琴、張曾幸枝於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43號事件中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可參。依上說明,除原告因與被告曾劉龍妹乃訴訟程序對立之他造當事人,無從承受被告曾劉龍妹之訴訟外,其餘繼承人即本件被告曾碧賢、曾崧賢、曾正賢、曾瑞琴、曾長妹、張曾幸枝、曾翠麟自應承受被告曾劉龍妹之訴訟。茲因曾碧賢、曾崧賢、曾正賢、曾瑞琴、曾長妹、張曾幸枝、曾翠麟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為被告曾劉龍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