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俊榮
- 被告
- 原審之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艦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俊榮(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育宏、陳方淳、陳俊郎、陳玉雪等人間請求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之上訴應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