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債務人
-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詹國耀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詹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貳萬叁仟貳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借款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3年8月20日邀同詹國耀、詹世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已下同)10,000,000元及9,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21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料債務人等自104年5月27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尚欠本金15,823,273元暨利息與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條款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世雄、詹│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265389│國耀、鴻測│6月21日起 │ │二五 │ │ │5元 │科技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詹世雄、詹│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619242│國耀、鴻測│6月21日起 │ │二五 │ │ │2元 │科技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003│新臺幣│詹世雄、詹│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697695│國耀、鴻測│5月27日起 │ │二五 │ │ │6元 │科技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世雄、詹│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5389│國耀、鴻測│7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科技股份有│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詹世雄、詹│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19242│國耀、鴻測│7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科技股份有│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詹世雄、詹│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97695│國耀、鴻測│6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科技股份有│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