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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3號

請求特留分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建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俊榮
被告
原審之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複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俊榮(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育宏、陳方淳、陳俊郎、陳玉雪等人間請求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之上訴應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特留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