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9號
- 聲請人
- 徐坤光即慶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05年6月30日完結慶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以下同)97年12月12日就任為慶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4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因債權、債務尚未完結,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8年度司字第82號、98年度司司字第31 號、99年度司司字第60號、99年度司司字第132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08號、101年度司司字第6號、101年度司司字第88號、102 年度司司字第2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02號、103年度司司字第8號、103年度司司字第91號、104年度司司字第6號、104年度司司字第96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5年6月30日完結慶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