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撤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撤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劉鍾雲嬌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劉羣峯、劉秀英等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105年12月2日所為之105年度撤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抗告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劉鍾雲嬌(下稱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105年度撤字第2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於裁定補繳所定期間內補繳,經於同年12月2日裁定駁回抗告。抗告人對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復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之105年度救字第90號事件經本院於105年12月20日駁回在案),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紀錄附卷可按,是抗告人仍應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