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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撤字第2號

第三人撤銷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林建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撤字第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劉鍾雲嬌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劉羣峯、劉秀英等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105年12月2日所為之105年度撤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抗告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劉鍾雲嬌(下稱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105年度撤字第2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於裁定補繳所定期間內補繳,經於同年12月2日裁定駁回抗告。抗告人對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復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之105年度救字第90號事件經本院於105年12月20日駁回在案),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紀錄附卷可按,是抗告人仍應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建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撤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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