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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57號

清算完結展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57號

聲請人
冷錫光即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完結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朱良正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30日就任,經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56 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嗣聲請變更清算人為冷錫光,經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06號准予變更清算人在案。而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第54 號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137 號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39號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167號裁定、103 年度司司字第47號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151號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54號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155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43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59號、106年度司司字第37號、106年度司司字第131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7年3月30日完結清算,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5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1年度司司字第54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39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67號、103年度司司字第47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51號、104年度司司字第54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55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43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59號、106年度司司字第37號、106年度司司字第131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3年度司司字第106號變更清算人事件卷宗,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7年9月30日完結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57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完結展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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