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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3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37號

聲請人
李紹平
相對人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相對人
祭祀公業鄭萬盛
相對人
公業鄭萬盛嘗
相對人
鄭萬盛嘗
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柒萬伍仟捌佰伍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57號裁定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43號裁定確定,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等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5,850元。準此,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975,8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周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3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