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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7號

指定簿冊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7號

聲請人
廖國昌即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07 年10月22日清算完結,並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 條規定,爰求准備查聲請人為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於 107年11月13日向本院聲報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司字第203號受理在案,惟該公司因尚有欠稅未結,致前揭案件尚在審理中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03號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是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既因尚有欠稅而未完結,聲請人聲請備查其為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之管理人,即無所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