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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張百見

  • 原告
    廖國昌即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廖國昌即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07 年10月22日清算完結,並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 條規定,爰求准備查聲請人為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於 107年11月13日向本院聲報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司字第203號受理在案,惟該公司因尚有欠稅未結,致前揭案件尚在審理中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03號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是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既因尚有欠稅而未完結,聲請人聲請備查其為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之管理人,即無所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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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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