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兆順、郭莉莉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95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王敬堯律師 債 務 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億柒仟零壹拾伍萬柒仟柒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770,157,730元 │107.4.3 │5.7041│自民國107年4月3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年息6.2745%,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年息6.84 │ │ │ │ │ │49%計算之違約金。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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