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9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95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代理人
- 王敬堯律師
- 債務人
-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億柒仟零壹拾伍萬柒仟柒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 約金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至清償日止│││├─┼────────┼─────────┼───┼───────────┤│1 │770,157,730元 │107.4.3 │5.7041│自民國107年4月3日起至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年息6.2745%,超 ││ ││││過6個月者,按年息6.84 ││ ││││49%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