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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余昭慶

  •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玉臨
  • 被告
    光合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鍾林達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捌拾伍萬零陸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46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李玉臨 債 務 人 光合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昭慶 人 債 務 人 鍾林達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捌拾伍萬零陸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10,850,669元  │107.5.18     │3.595 │自民國107年5月18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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