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6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69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李玉臨
相對人
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柯毓輝
相對人
相對人
曾群峰即曾群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七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參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404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1,333,000元為擔保(本院104年度存字第725號),業經本院受理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執行終結,聲請人已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未主張受有損害並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該擔保物等語,並提出本院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本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民事聲請狀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69號假扣押執行卷、104年度司裁全字第404號假扣押裁定卷、107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1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卷、104年度存字第725號提存卷及107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行使權利卷等卷宗查核無誤。且本院已定25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等行使權利,而其收受後迄未行使,此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7年9月19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70005593號函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