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任致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氣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21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2,166 元(4,235,173 +166,993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6,988元。惟本件為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案件,關於裁判費之徵收,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適用新法即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是其中關於給付工資(包括具工資性質之獎金、特休未休工資、長期出差津貼、代休未休加班費)、退休金(包括舊制退休金、新制提撥退休準備金)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從而,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824元(66,988—《66,2465 ×2/3 》,參附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