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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鄭政宗

  • 當事人
    陳月琴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紅星控股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號原   告 陳月琴 被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理 曾明棋 人 承受訴訟人即 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定宏) 被告長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現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定宏),為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訴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 文;又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固不適用之,惟訴訟程序仍在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除非該訴訟代理人具有特別代理權,並代理提起上訴者,訴訟程序始於提起上訴後始停止);復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亦為同法第178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曾明棋(代表天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中在108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日之前,雖於同月21日變更為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定宏),此有原告所提被告公司之公開資訊觀測站精華版資料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85頁),亦有被告公司就本件判決之上訴狀之記載內容可佐,然因被告公司在法定代理人變更前,已委任有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而本事件係於108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0月1日判決,是依前開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 訟程序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予被告公司後當然停止,是爰由本院依上開之裁定,裁定命被告公司之新任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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