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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任致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氣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21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2,166 元(4,235,173 +166,993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6,988元。惟本件為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案件,關於裁判費之徵收,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適用新法即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是其中關於給付工資(包括具工資性質之獎金、特休未休工資、長期出差津貼、代休未休加班費)、退休金(包括舊制退休金、新制提撥退休準備金)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從而,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824元(66,988—《66,2465 ×2/3 》,參附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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