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3號

再審原告
劉羣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劉秀英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竹北簡易庭民國104年7月10日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29號第一審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二、應補正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規定所列之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三、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萬9,800元(見本院104年3月26日104年補字第215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同條之13規定,徵收再審裁判費3,750 元,再審原告應按該金額補繳之。

四、再審原告就上述第一、二項補正事項,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再審之訴補正狀,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提出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