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3號
- 再審原告
- 劉羣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劉秀英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竹北簡易庭民國104年7月10日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29號第一審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二、應補正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規定所列之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三、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萬9,800元(見本院104年3月26日104年補字第215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同條之13規定,徵收再審裁判費3,750 元,再審原告應按該金額補繳之。
四、再審原告就上述第一、二項補正事項,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再審之訴補正狀,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提出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本院送達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