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救字第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吳永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顯無理由,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竹國小字第2 號民事判決駁回在案,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