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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號

原告
朱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玟郡、鍾光岳、許惠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後2 人為被告鍾玟郡之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原告係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而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被告3 人應連帶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10萬元本、息,及被告鍾玟郡應於其所申用之臉書帳號,刊登道歉啟事於「被告個人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塗鴉牆上」及社群軟體Facebook「第五人格玩家交流討論區」公開連續3 日,上開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係屬財產權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另請求回復名譽部分,則為非財產權上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並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2項之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共計4,000 元(1,000元+3,000元=4,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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