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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翠莉
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康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莊凱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羅漢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理人
鄭智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張翠莉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下同)110年5月5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1年1月4日以新院玉民政110司執消債清8字第000322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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